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