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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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