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立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