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5號
- 原告
-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76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9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