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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良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良寶(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康齡、李鴻麟及譚偉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6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4,0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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