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良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良寶(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康齡、李鴻麟及譚偉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6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4,0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