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0號
- 上訴人
- 楊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得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6,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9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