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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0號

上訴人
楊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得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6,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9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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