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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訴人
朱鴻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22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 土地面積 │所有權│公告現值(元││ │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範圍 │以下四捨五入││ │ │新臺幣) │ │ │) │├──┼─────────┼─────┼─────┼───┼──────┤│ 1 │臺南市下營區營南段│15,080元 │280 │全部 │ 4,222,400元││ │978地號土地 │ │ │ │ │├──┼─────────┼─────┼─────┼───┼──────┤│ 2 │臺南市下營區營中段│ 8,900元 │195.8 │1/8 │ 217,828元││ │1100地號土地 │ │ │ │ │├──┼─────────┼─────┼─────┼───┼──────┤│ 3 │臺南市下營區營南段│16,118元 │131.1 │1/6 │ 352,178元││ │970地號土地 │ │ │ │ │├──┼─────────┼─────┼─────┼───┼──────┤│ 4 │臺南市下營區營南段│16,041元 │ 66.91 │1/3 │ 357,768元││ │976地號土地 │ │ │ │ │├──┼─────────┼─────┼─────┼───┼──────┤│ 5 │臺南市下營區營南段│16,500元 │ 33.03 │全部 │ 544,995元││ │977地號土地 │ │ │ │ │├──┼─────────┼─────┴─────┼───┼──────┤│編號│ 建物建號 │ 門牌號碼 │所有權│課稅總現值 ││ │ │ │範圍 │ │├──┼─────────┼───────────┼───┼──────┤│ 6 │未保存登記建物 │臺南市下營區仁里里6鄰 │全部 │ 18,400元││ │ │仁興街21號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16,224元(計算式:5,713,569×1/7=816,224)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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