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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7號

上訴人
謝美蓉
被上訴人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9,51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