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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返還擔保金等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等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