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請求返還擔保金等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0,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