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智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鄭智元(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尚真(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萬2,250元【計算式:1萬4,529平方公尺(512地號土地面積)×35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3,306平方公尺(512-1地號土地面積)×350元/平方公(上開土地公告現值)=624萬2,250元】(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不得妨害上訴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對上訴人而言可得利益應屬同一,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