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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智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鄭智元(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尚真(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萬2,250元【計算式:1萬4,529平方公尺(512地號土地面積)×35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3,306平方公尺(512-1地號土地面積)×350元/平方公(上開土地公告現值)=624萬2,250元】(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不得妨害上訴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對上訴人而言可得利益應屬同一,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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