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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

聲請人
吳烟村
關係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陳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民國106年6月2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陳蓮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蓮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一年二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與被繼承人訴訟繫屬於法院審理中,惟被繼承人陳蓮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3日死亡,其並無法定繼承人,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法院開庭通知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陳蓮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亦有臺南市中西戶政事務所函覆資料附卷可稽,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訴訟上對造,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查,關於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陳蓮之遺產管理人部份,本院函詢林瑞成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林瑞成律師於106年10月18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陳蓮之遺產管理人且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或利害關係,有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徵。經本院審酌認林瑞成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陳蓮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瑞成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陳蓮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01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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