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貞秀葉惠玲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

抗告人
鄭乃瑄
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相對人
鄭楷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㈤中關於「按月給付抗告人於7,5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抗告人於8,5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葉惠玲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