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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雯娟游育倫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生化科技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6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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