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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9號

變更共有物管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相對人
梁梅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兩造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6335建號建物地下一、二層14個停車位之管理方法,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10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審查意見參照),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標的價額。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查報其聲請變更管理之14個停車位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9,463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共有物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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