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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號

原告
曹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仁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聲請本案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救字第11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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