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號
- 原告
- 曹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仁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聲請本案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救字第11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