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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告
沈傳緒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告
張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另件之106 年度南簡字第148 號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據,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南簡字第148 號及106 年度簡上字第215 號一、二審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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