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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沈傳緒
送達代收人
石清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吳慶城、

張國峯、陳宏明、王翊甄、陳仲和、徐億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51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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