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1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獻楠

聲請人
沈傳緒
相對人
張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供擔保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15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受理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15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請求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又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為應適用民事簡易程序,而不得提起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該訴訟事件至二審確定,依據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其期間約2年10個月,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失金額即為425,000元【計算式:300萬元X5%X(2+10/12)年=425,000元】。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提出擔保,爰酌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為425,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聲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