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號
- 原告
- 沈傳緒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芳律師
- 被告
- 張國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另件之106 年度南簡字第148 號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據,前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南簡字第148 號及106 年度簡上字第215 號一、二審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