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陳耀如即陳耀如建築師事務所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應由賴清德變更為李孟諺。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基於同一法理,應得類推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人已於106年9月間由原法定代理人賴清德變更為李孟諺,嗣並經新任法定代理人李孟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其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