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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訴人
陳耀如即陳耀如建築師事務所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應由賴清德變更為李孟諺。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基於同一法理,應得類推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人已於106年9月間由原法定代理人賴清德變更為李孟諺,嗣並經新任法定代理人李孟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其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