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盈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