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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蘇正賢田幸艷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盈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江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7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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