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詠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恭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萬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92,14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