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號
- 原告
- 李霞蕙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芬律師
- 被告
- 李維鼎
- 訴訟代理人
- 蔡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訂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為星期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59條規定,本件裁判之宣示延展至106年7月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訂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為星期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59條規定,本件裁判之宣示延展至106年7月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