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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69,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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