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輝等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