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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上訴人
張錫強
被上訴人
張文毅
被上訴人
樓(刑事案件通緝中)
被上訴人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住同上
楊淑嬌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陳燦堂  住高雄市○○區鎮○街00號
設高雄市○鎮區○○○路0號33樓之2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字第1號受理,並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判決在案。嗣上訴人對於民事更正聲明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為之不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2,5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3,452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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