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永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米 相 對 人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105年度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5 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該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