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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聲字第4號

請求撤銷扣押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相對人
邱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一0二年度全字第三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2 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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