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山 相 對 人 邱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一0二年度全字第三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2 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