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聲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全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大山
- 相對人
- 邱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一0二年度全字第三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2 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