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志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施性全
上列上訴人與莫惟泉(MAC DUY TUYEN)間因106年勞訴字第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