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張麗娟
- 當事人陳楊玉秀、與被上訴人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楊玉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2,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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