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朝裕 相 對 人 吳寶仁 林泰盛 林高慧即楊玉梅之繼承人 林怡君即楊玉梅之繼承人 林育正即楊玉梅之繼承人 林盈秀即楊玉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寶仁、林泰盛及第三人楊玉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6月20日起至132年6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相對人林泰盛邀同相對人吳寶仁及第三人楊玉梅為保證人②第三人華昌泰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泰盛及第三人黃品蓁為連帶保證人③第三人樺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泰盛及第三人周珍琳為連帶保證人④第三人樺品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泰盛及第三人周珍琳為連帶保證人於①92年7月2日②102年9月27日③103年3月28日④103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3,000,000元③5,000,000元④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 年7月2日②107年9月27日③108年3月28日④108年9月5日 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5年4月2日②105年3月27日③105年3月28日④105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①1,832,307元②2,075,674元③3,934,009元④2,592,73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楊玉梅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仍得對其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安南區 │怡中段│1039 │1186.40 │全部│ ├──┼───┼────┼───┼───┼────┼──┤ │002 │臺南市│安南區 │怡中段│1039-1│728.33 │全部│ ├──┼───┼────┼───┼───┼────┼──┤ │003 │臺南市│安南區 │怡中段│1039-2│255.68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1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52│52│平│全部│ │ │88│安中路一段56│南區怡中│加強磚造│.9│.9│方│ │ │ │ │8號 │段1039、│ │3 │3 │公│ │ │ │ │ │1039-1、│ │ │ │尺│ │ │ │ │ │1039-2地│ │ │ │ │ │ │ │ │ │號 │ │ │ │ │ │ ├──┼─┼──────┼────┼────┼─┼─┼─┼──┤ │002 │1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76│76│平│全部│ │ │89│安中路一段56│南區怡中│加強磚造│5.│5.│方│ │ │ │ │8號 │段1039、│ │57│57│公│ │ │ │ │ │1039-1、│ │ │ │尺│ │ │ │ │ │1039-2地│ │ │ │ │ │ │ │ │ │號 │ │ │ │ │ │ ├──┼─┼──────┼────┼────┼─┼─┼─┼──┤ │003 │1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72│72│平│全部│ │ │90│安中路一段56│南區怡中│加強磚造│.1│.1│方│ │ │ │ │8號 │段1039、│ │7 │7 │公│ │ │ │ │ │1039-1、│ │ │ │尺│ │ │ │ │ │1039-2地│ │ │ │ │ │ │ │ │ │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