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
- 抗告人
- 鄭乃瑄
- 代理人
- 黃榮坤律師
- 相對人
- 鄭楷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㈤中關於「按月給付抗告人於7,5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抗告人於8,5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