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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統一生化科技廠國際
上訴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8,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571,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合計49,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