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
- 債務人
- 鄭筠臻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人任職於加堤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5年10月起至106年5月止薪資單。
(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其於104年間任職於「真好味陽春麵攤」,每月薪資約新臺幣18,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