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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
王友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7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務人王友慶之債權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4597 號債權憑證確定,茲因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7 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實質當事人,聲請人有閱覽該案卷宗之需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債務人王友慶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代位債務人王友慶,而對其他繼承人全體提起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查對無誤。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64597 號債權憑證影本1 件之內容,足認聲請人確實為債務人王友慶之債權人,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