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振昌
- 代理人
- 陳慧玲律師
- 相對人
- 梁梅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兩造共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6335建號建物地下一、二層14個停車位之管理方法,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10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8號提案審查意見參照),且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即應以聲請人經裁定准許所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標的價額。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查報其聲請變更管理之14個停車位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9,463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