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號
- 原告
- 林廷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馨月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馨月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