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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告
擎天辦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0,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