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3號
- 上訴人
- 謝瑞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瑞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瑞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