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 告 唐詠傑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北安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木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廖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前提出書狀,就抗辯:「火災發生前,系爭大樓警報系統已有瑕疵,且於發生火災前曾通知系爭大樓警報系統之維修廠商即訴外人三六九企業社到場維修火警警報設備」乙節,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 被告北安大地管理委員會請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前提出書狀,就被告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抗辯:「火災發生前,系爭大樓警報系統已有瑕疵,且其於發生火災前曾通知系爭大樓警報系統之維修廠商即訴外人三六九企業社到場維修火警警報設備」乙節,陳明有無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