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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淵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淑芳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