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淵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淑芳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淑芳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