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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詠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恭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萬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92,14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