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 原告
- 蘇鈺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添福、郭小菁、郭小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69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5,500元(即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69元外,尚應補繳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