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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原告
蘇鈺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添福、郭小菁、郭小芬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69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5,500元(即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69元外,尚應補繳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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