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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被告
王添盛

      呂丁旺

      溫文貴

      陳宏達

      黃耀賢

      張清風

      姬長城

      蕭泉源

      藍瀛芳

      高涌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9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6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並由原告本人親自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25頁、第26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6年3月6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6年5月12日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其仍應依上開裁定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惟原告截至106年6月16日止,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6頁、第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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