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昭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培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柯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81,3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