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美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馬美珠(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黃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106年度醫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