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69,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69,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