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 原告
- 蔡鳳真
- 原告
- 黃正弘
- 原告
- 杜佳軒
- 原告
- 陳玉蘋
- 原告
- 林明賢
-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依良律師
- 被告
- 僑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國桂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