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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蔡鳳真
原告
黃正弘
原告
杜佳軒
原告
陳玉蘋
原告
林明賢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告
僑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桂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