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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輝等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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