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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蘇正賢王淑惠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杜明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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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1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3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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