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杜明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糜以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1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3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