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號
- 上訴人
-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維欣
- 被上訴人
- 張錫強
- 被上訴人
- 張文毅
- 被上訴人
- 樓(刑事案件通緝中)
- 被上訴人
-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茂 住同上
- 楊淑嬌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 陳燦堂 住高雄市○○區鎮○街00號
- 設高雄市○鎮區○○○路0號33樓之2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字第1號受理,並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判決在案。嗣上訴人對於民事更正聲明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為之不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2,5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3,452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