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陳玉雪 代 理 人 王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嗣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刊登台灣導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佐伊鞋館陳韋廷│臺南第三信用合│陳玉雪│105年9月15日│18,900元 │JA0088233 │ │ │ │作社開元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