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請人
陳玉雪
代理人
王金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嗣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刊登台灣導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
    5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
    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佐伊鞋館陳韋廷│臺南第三信用合│陳玉雪│105年9月15日│18,900元  │JA0088233 │
│    │              │作社開元分社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